廣西電力市場“以案說法”——電力用戶與多家簽訂售電代理服務合同違法嗎?
一、基本案情2019年6月3日,原告某售電公司(乙方、受托方)與被告某塑料廠(甲方、委托方)簽訂《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約定: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原告某售電公司(乙方、受托方)與被告某塑料廠(甲方、委托方)簽訂《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處理電力市場化交易業務有關事宜;委托參與交易時間為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與其他市場主體再次簽訂本合同項下約定電量的交易合同;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任何一方毀約,則賠償對方毀約金叁萬元人民幣。后被告某塑料廠于2019年8月17日進入電力市場交易。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關于市場主體交易情況的復函》顯示,被告的代理交易售電公司為廣西某供電有限公司,代理交易合同期限為2019年6月—2024年6月,系統確認代理時間為2019年9-12月、2020年1-12月。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
二、爭議焦點
被告是否違約,是否應當支付違約金。
三、法院認為
一、原、被告雙方訂立的《購售電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二、被告在簽訂涉案《購售電合同》后,又另行委托另一家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電力市場電力交易,明顯違反了合同關于委托方在委托期間內全權且唯一委托受托方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約定,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告依據合同第五條第2款“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任何一方毀約,則賠償對方毀約金叁萬元人民幣”之約定,主張被告支付毀約金3萬元,理據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結果
被告某塑料制品廠向某售電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元。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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