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我國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歷程及山西電力交易機制分析
目前,我國電力行業進入了全面改革階段,2015年3月國務院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明確,市場化是電力改革的方向和手段,我國電力市場要堅持市場化改革,使發電側與售電側進行有效的競爭
電力交易法律、法規現狀
山西本身是電力生產和消費大省,自國家發改委正式批復山西成為全國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以來,能源大省山西正在致力于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有望逐步打破長久以來“市場煤、計劃電”的局面。為了更加規范交易機構的運營,完善其市場功能,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密切關注國家和省內出臺的各項電改政策,如出臺《山西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并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正式批復,方案重點包括“一還原、一理順、兩推動、三規范”,即: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理順電價形成機制;統籌推動省內、省外兩個電力交易市場;規范交易機構的運營,規范市場化售電業務,規范自備電廠管理。制定了《2017年山西省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根據方案可知,山西電力普通交易實行月度競價撮合交易模式,交易電量月清月結。
此外,為規范山西電力中長期交易,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的有關法律、法規、意見、函、通知及其配套文件等,積極參與省內相關電改文件的編寫、討論與修改工作,制定并出臺了《山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規則直接適用于山西現階段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等,市場主體主要包括符合準入條件的發(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場外雙邊(多邊)協商、場內集中競價(含撮合)、場內掛牌交易等。
山西省出臺的電力體制改革相關規章、方案與規則,使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電力交易有章可依、有規可循,為山西省電力市場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山西電力交易存在的問題
山西省委政府以及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在山西電力市場化交易改革方面取得的成就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在山西電網與市場交易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如山西電力現貨市場雖走在全國前列,但主要做的是中長期現貨交易,短期現貨交易不足,短期電力供需與發電成本的現貨交易機制仍很缺乏;新能源裝機容量相對較高,但電網安全運行和清潔能源消納保證度不夠等。此外,山西電力交易最為突出的問題還表現為,山西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體制尚不健全,還需進一步完善。
山西省電力交易機制初探
交易主體與交易方式
為順利推進山西電力市場化改革,認為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不僅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還應符合產業政策要求,滿足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要求。具體包括各類供電、發電、售電、用電等企業和公司,以及交易、調度機構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如現役省調燃煤發電企業、省調清潔能源發電企業,能源消耗及環保排放達到國家標準的電力用戶等。
新電改背景下,山西電力中長期交易可以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的雙邊協商交易方式為主;其次可以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即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競價從而實現電力的出售與購買,山西應該鼓勵峰、平、谷段電量或按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另外,通過山西電力交易平臺的掛牌交易也可作為山西電力交易的交易方式。總之,雙邊協商、集中競價、集中撮合、掛牌交易等,都可以是山西省電力市場進行交易的選擇方式。
市場準入與退出
參加山西省電力交易市場的各交易主體必須符合如下基本實際條件:一是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二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與環保標準要求,且環保信用良好;三是發電企業需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四是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滿足政策、環保要求的條件下,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交易;五是并網自備電廠在滿足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等條件下,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于市場交易。否則,各主體將不允許進入山西省電力交易市場或者條件失效后應強制退出山西省電力交易市場。
交易品種和周期
根據國家新的電力體制改革特點,結合山西省電力交易實際狀況,認為山西省電力市場交易品種應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以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其中,跨省跨區交易包含跨省跨區電力直接交易,點對網專線輸電的發電機組不屬于跨省跨區交易,按受電地區要求參與市場。
山西省電力短期交易主要按適時開展分時(如峰谷平)電量交易,中長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開展。為了電網安全性、電力交易可執行性和經濟發展持續性,有特殊需求的,山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也可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開展交易。但原則上,除非特殊情況,山西電力交易的周期和品種不隨意變更。
價格機制
價格機制是電力市場有序平穩運行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山西省電力交易成交價格的確定應遵守和參考如下幾條:一是直接交易形成政府監管下的單獨定價機制,按照國家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二是跨省跨區輸電價格形成市場主導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機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三是計劃電量應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四是未核定輸配電價地區和已核定輸配電價但未覆蓋的電壓等級電力用戶,應當采取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五是集中撮合綜合考慮環保、能耗等因素,采用高低匹配法進行出清;六是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或根據雙方申報價格確定。
交易順序與信息發布
山西省電力交易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一是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二是確定省內優先發電(燃煤除外);三是開展年度雙邊交易、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四是確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開展月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一是年度合同分解到月;二是開展月度雙邊交易;三是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市場的透明程度越高,市場越會向良性、健康的方向發展。作為山西省電力交易平臺的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應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多方面、多途徑、多層次向外界發布有關電力交易的市場信息,從而引導市場人員的主動加入,促進自身平臺的可持續性發展。
計量和結算
在整個交易流程中,交易結算是最為關鍵的一環。為此,有條件和傾向參與山西省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首先應在產權分界點上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且原則上應安裝有明確標志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表為計量結算依據,副表為參照,以防止主表出現意外故障。同時,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報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匯總與備案,以便最終結算。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7年11期,作者就職于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原標題:山西電力交易機制分析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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