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2017年)解讀之供需比
讀者需要先熟讀以下資料:1、《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南方監能市場【2017】20號);2、關于2017年廣東省電力市場交易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0[2016]308);3、2017年廣東省有序放開發用電
按照規則第五十二條來確定年度(月度)交易電量上限,供需比是不一樣的。
下面詳細圖解:
舉個栗子:長協簽了800億千瓦時,計算月度競價供需比。
圖1:全年長協簽約電量
圖2:月度市場供需電量
圖3:供需電量分解1
圖4:供需電量分解2
圖5:月競供需比
說明:
圖3:月度分解的0.25倍需量的供需部分是虛的,因為此需量已經是各有歸屬的,不再參與月度競爭的了。
由于虛增了0.25倍的長協月度分解需量對應的供量,月度競爭的實際供量大于1.25倍增量。
圖6:實際簽約比例及各月份長協電量分解
K0取值1.25時,年度雙邊協商和月度競價供需比不一致,那K0應取何值適合呢?
表2:月份分解不同電量及K0取值不同時月競供需比
如果按照年度供需比的1.25來確定月度競價供需比,則K0≈1.03。
表3:仿照3月份月度競價數據,測算K0取值不同時月競供需比
年度雙邊協商競爭環境跟月度集中競價完全不一樣,所以,月度競價按照供需比1.25,顯然不合理。年度雙邊協商競爭環境要比月度集中競爭復雜、激烈得多。根據3月份月度競爭結果來看,供需比1.5,對應K0=1.08,個人認為是比較合理的取值。3月份的月度競價也預測出清價差在-120厘/千瓦時左右。
至于最后的統一出清價差-101.5厘/千瓦時的結果,合不合適?
下個月規則如果不做調整,結果會是怎樣的呢?
歡迎大家討論。
原標題: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2017年)解讀系列●供需比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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